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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專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上)
發 稿 日 期 : 2004/4/26
上兩次為大家扼要地介紹了《行政長官選舉法》中的重點內容,然而,有關介紹只屬概括性質,並未對各項規定作出詳細闡述,特別是作為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其產生方式以及相關事宜是有必要為廣大市民作進一步的介紹的,因此,今次本欄會集中講解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各種規定。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是由分別來自四個不同界別合共三百名人士所組成。除第一界別外,其餘界別再劃分成若干個界別分組。
第一界別為工商、金融界;第二界別的界別分組為文化界、教育界、專業界、體育界;第三界別的界別分組為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和宗教界;第四界別的界別分組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第一界別、第二界別以及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分別等同於《選民登記法》所規定的社會利益劃分:亦即工商、金融界等同於僱主利益;文化界等同於文化利益;教育界等同於教育利益;專業界等同於專業利益;體育界等同於體育利益;勞工界等同於勞工利益;社會服務界等同於慈善利益。
對於三百名委員名額的分配,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來確定的。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合共一百人;第二界別的文化界十八人、教育界二十人、專業界三十人、體育界十二人合共八十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四十人、社會服務界三十四人、宗教界六人(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合共八十人;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十六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二人合共四十人。
選委會的任期為五年,自該屆選委會全體委員名單首次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擔任選委會委員之人必須年滿二十一周歲並已作選民登記,且不得為無選舉資格(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無選舉資格者包括: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三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經確定裁判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勞工界及社會服務界的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行政長官選舉法》明確規定了各界別或界別分組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其中,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其選委會委員是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的。當中,至少有三個角色須要弄清楚,以便了解其各自所發揮的作用,包括參選人、提名人(代表社團或組織作出提名)及投票人。今天本欄先為大家介紹提名人。
提名人
為了行使有關的提名權,相關的社團或組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應以適當方式指定一名已作選民登記的代表,並由該名代表通過簽署由行政暨公職局所提供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參選人提名表”的方式進行提名。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只能代表一個社團或組織作出提名,即是任何人均不能同時代表兩個或以上的社團或組織簽署有關的提名表。
為領取有關提名表,有關社團或組織必須為上述代表在行政暨公職局辦理登記手續。為此,社團或組織必須由簽署提名的代表在五月三日或之前將下列文件交到行政暨公職局,該等文件包括:1)“法人選民代表──登記表”(DATE05號表格,可前往行政暨公職局索取或在行政暨公職局網站下載):2)簽署該登記表的社團或組織的負責人及該登記表所載的簽署提名表的代表的居民身份證副本;3)由身份證明局為選委會委員選舉效力所簽發的,按照該社團或組織章程所載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成員名單的證明書(此證明書須於四月二十八日或之前申請,身份證明局於五月三日或之前發出)。
行政暨公職局在收到上述文件資料,並核實有關代表的身份後,會發給相等於其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所獲分配選委會委員名額數目的提名表,例如有關社團或組織屬於第一界別的話,代表人可以領取的提名表便為一百張;如屬於第二界別的界別分組中的文化界,則代表人可以領取的提名表便為十八張,如此類推。代表應核實收到的提名表及其總數並簽收作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8、9、11、12、16、19及58條的規定。

本文內容可另參閱五月十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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