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專欄,《行政長官選舉法》簡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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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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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介紹過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以及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的一些規定,今次會繼續為大家簡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其他內容。 行政長官選舉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當行政長官任期屆滿或行政長官出缺,便必須進行行政長官選舉。 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第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第二,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第三,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四十周歲;第四,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第五,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已作選民登記,且不屬於無選舉資格。 然而,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根據該選舉法的規定,是不能被提名為候選人的。此外,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管委會委員、選委會委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包括該法規定的公務法人的全職人員等),以及宗教或信仰的司祭等,原則上亦不得被提名,但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則除外。 任何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須由不少於五十名選委會委員以聯合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每名選委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且不可撤回有關提名。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原則上須於提名期結束後兩日內對被提名人進行可接納性審查,並且在完成審查的翌日公佈其決定。對於有關決定,候選人及選委會委員得於公佈後一日內提出異議。 每位候選人及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均可自由展開競選活動,且有權取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候選人可以按《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展開各種競選活動,而競選活動期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結束。 各候選人對於與競選活動有關的財務收支,應有詳細的會計,並於選舉日後三十日內,向管委會提交競選活動的帳目,並最少在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葡文報章刊登有關帳目的摘要。 選舉制度 不論是選委會委員選舉,還是行政長官選舉,其舉行日期均以行政命令訂定。而且,選舉原則上只可以在星期日進行,並於同一日內完成。 在選委會委員選舉中,列入選委會委員選舉投票人登記冊,並經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確認其身份之人,方可行使投票權;而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並經管委會確認其身份之人,才可以行使投票權。 選委會委員選舉設三個投票站,並按需要設投票分站,其地點由管委會訂定,而行政長官選舉則只設單一投票站。在投票站和其運作的建築物的周圍內,均禁止作任何選舉宣傳。凡明顯呈現醉態或吸毒,又或攜帶任何武器或可作武器用途的物件的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均不准進入投票站。對於在選舉日投票站的安全工作,是由警察總局局長委派一名其轄下保安部隊領導人負責的。 初步核算及總核算 投票結束後,由有權限實體(例如執行委員會)的主席點算未使用的選票及由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引致失去效用的選票,作為核算的初步工作。初步工作完成後,有權限實體主席便會?令進行已投票者和選票的點算。點票一經結束,投票站有權限實體的主席親自向總核算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遞交關於選舉的所有文件,並索回收據。 對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總核算工作,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的總核算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由一名檢察院司法官擔任。總核算委員會依法進行有關工作,例如負責核對已登記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的總數;核對已投票的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及無投票的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的總數;核對空白票、廢票及有效票的總數;核對每一候選人所得總票數以及確定當選的選委會委員及行政長官候任人等。 司法上訴 未載於合資格參選人名單的選委會委員參選人、因管委會就異議作出決定而被拒絕接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以及被管委會確認不符合擔任行政長官資格和條件,而被確認為喪失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的人均有權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此外,對於投票和核算過程中出現的不合規範的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都可以提出司法上訴。 選民登記及選舉的不法行為 在選民登記過程中或在選民登記程序上作出的屬刑事性質的違法行為,除受《行政長官選舉法》規範外,亦補充適用《選民登記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條的規定。至於選舉當中的選舉犯罪以及輕微違反行為,《行政長官選舉法》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並訂定了相應的處罰,稍後本欄將再作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4、35、36、37、41、42、43、48、55、57、59、62、67、68、69、79、80、87、88、90、96及99條的規定。
本文內容可另參閱五月三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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