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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專欄,《行政長官選舉法》簡介(上)
發 稿 日 期 : 2004/4/12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第一任行政長官將於本年十二月十九日任期屆滿。為了順利選出第二任行政長官,《基本法》附件一已就選舉事宜作出了總體性和框架性的規範,同時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法律作出具體規範。《行政長官選舉法》已由立法會通過並於四月五日頒佈,四月六日正式生效。本欄將分期作出介紹,以便大家了解行政長官的選舉方法和程序,更加關心和支持是次選舉。今天本欄先對《行政長官選舉法》作一個總體介紹。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為了更好地統籌和組織是次行政長官選舉,《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設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依法履行各種職責及權限,例如負責領導及推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訂定選委會委員以及行政長官選舉的地點及運作時間、就有關選舉事宜作出解釋或發出指引、監督並確保選舉活動依法進行、審核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候選人資格、審核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等等。
管委會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主席是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的一名法官擔任;而其餘成員則由具備適當資格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擔任,但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不得出任委員職務。
管委會下設秘書處以輔助其運作,並由行政暨公職局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十五名成員所組成,均由管委會主席委任。秘書長由行政暨公職局領導層的一名成員擔任,負責領導秘書處工作、執行管委會主席的指示以及管委會的決議。其餘成員則由行政暨公職局主管人員及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擔任。
管委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受干預,亦不得被移調。然而,管委會成員不能成為選委會委員選舉的投票人或候選人。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三百名人士所組成。按照《基本法》以及《行政長官選舉法》,選委會的成員分別來自四個不同界別,包括: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人;第二界別的文化界、教育界、專業界、體育界四個界別分組合共八十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宗教界三個界別分組合共八十人,以及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三個界別分組合共四十人。
各界別及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名額,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來作出分配的。至於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均由該等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而宗教界的委員則按照附件一各宗教團體所獲分配的名額,各自以協商方式提名,並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第四界別選委會委員中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以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選舉產生,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則為當然委員。
投票站執行委員會
在選委會委員選舉中,投票人須於指定日期到各投票站進行投票,而每一投票站均設有一個執行委員會,以便作為有權限實體領導及主持選舉選委會委員的投票工作。
執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三名秘書組成,該等人員是由管委會主席從秘書處、行政暨公職局主管人員或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中委任。
如設有投票分站時,則有關投票站的規定,亦相應適用於該等投票分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2、3、4、5、6、8、9、10、12、13、14及26條的規定。

本文內容可另參閱四月二十六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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