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選舉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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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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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長官選舉法》中對有關選舉的不法行為作出了規定,今天就此為大家作簡單的介紹。 無被選資格者的參選:無被選資格者接受行政長官選舉提名,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 重複提名:選委會委員在兩份或以上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表簽名者,會被科處最高一百日罰金(每日之罰金可由澳門幣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 候選人姓名的不當使用:在競選活動期間,以損害或侮辱為目的,使用某候選人姓名者,會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藉騷動、擾亂秩序或喧嘩而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或聚會者,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對競選宣傳品的毀損:搶劫、盜竊、毀滅或撕毀競選宣傳品,或使之全部或部分失去效用或模糊不清,或以任何物質遮蓋競選宣傳品者,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然而,假若上述宣傳品在未獲行為人同意的情況下張貼在行為人本人房屋或店號內,或上述宣傳品在競選活動開始前已張貼者,則不受處罰。 在選舉日的宣傳:在選舉當日,凡違反法律規定,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者,會被科處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若在投票站內或其一百公尺範圍內進行宣傳者,則會被判處最高六個月徒刑。 出於欺詐的投票:出於欺詐而冒充已登記的選委會委員作投票者,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 賄選:為說服選委會委員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而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公共或私人職位、其他物品或利益者,會被判處一年至五年徒刑。任何選委會委員接受上指任何利益者,會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115, 116, 120, 121, 122, 124, 125及133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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