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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制度
發 稿 日 期 : 2004/8/15
行政長官選舉於八月二十九日舉行,《行政長官選舉法》對於有關的選舉制度作出了規定,只有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並經管委會確認其身份者,方能行使投票權。
選委會委員在每一輪投票中只可投票一次,且投票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委員不得在投票站內及其運作的建築物外一百公尺範圍內透露其已投或擬投的候選人,任何人亦不得以任何藉口迫使其透露所作的投票,否則會被科處最高二十日罰金(每日之罰金可由澳門幣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若有人以脅迫或任何手段,或利用本身對選委會委員的權勢,使其透露所投之票者,會被判處最高六個月徒刑。
在行政長官選舉中,選委會委員須在管委會主席所定的時間內抵達投票站,並辦理相關手續;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到場並完成相關手續後,管委會主席指示向所有在場人士展示空票箱,隨後即宣佈投票開始;若為著隱藏事前已投入投票箱的選票而不向選委會委員展示投票箱,則投票站有權限實體主席可被判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委員在投票時,須按照管委會指示的順序依次進行。
候選人得票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的半數即可當選,如在第一輪投票中無候選人獲得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選票,則須就得票數為前兩位之內的候選人進行下一輪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因此,該法規定,在首輪投票結束後,委員須暫留投票站,以便參加可能需要進行的下一輪投票。首輪投票結束後隨即進行選票的初步點算工作,如有候選人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半數的選票,管委會主席會宣佈本次投票結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59, 60, 71, 72, 75, 127及13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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