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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行政長官選舉的競選活動
發 稿 日 期 : 2004/8/8
隨著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名單被確定接納,候選人就可以展開一系列的競選活動。《行政長官選舉法》對相關活動作出了規範,今天就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有關的內容。
該法規定,每位候選人及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均可自由展開競選活動,並有權取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但須承擔以下責任: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對於在其競選活動進行中因煽動仇恨或暴力所引致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亦須負責。
選舉活動尤其包括以下的方式:發表政綱及接受傳媒採訪;免費郵寄宣傳品;會見選委會委員;舉辦選委會委員集會;發表演講及回答問題。管委會須為每位候選人至少舉辦一次邀請全體選委會委員參加的政綱宣傳及答問大會。
傳媒可自由報導各項競選活動,但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在作出有關報導時,應採取非歧視性的方式處理,使各候選人處於平等地位;若違反有關的規定,不公平對待各候選人者,會被科處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此外,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一律禁止公佈;若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違反上述的規定公佈或促使民意測驗結果者,會被科處澳門幣一萬至十萬元罰金。
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的期間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結束;若違反規定,在選舉前一日以任何方式作出宣傳者,會被科處澳門幣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48, 49, 50, 52, 53, 149, 150及15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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