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行政長官選舉法》簡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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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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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為了規範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該法已經立法會審議通過,並於四月六日生效。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就有關選舉須設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以便依法進行各種相關事務,例如領導及推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和行政長官的選舉、監督並確保選舉活動依法進行,以及審核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等等。 管委會由主席(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的一名法官擔任)及四名委員組成,管委會下設秘書處以輔助其運作,並由行政暨公職局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管委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受干預,亦不得被移調。然而,管委會成員不能成為選委會委員選舉的投票人或候選人。 選委會是由四個界別的三百名人士所組成,分別為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人;第二界別的文化界、教育界、專業界及體育界四個界別分組合共八十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及宗教界三個界別分組合共八十人;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三個界別分組合共四十人。各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名額,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作出分配的。 至於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均由該等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而宗教界的委員,則由天主教、佛教、基督教以及道教四個宗教團體各自以協商方式提名,並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第四界別選委會委員中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選舉產生,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則為當然委員。 在選委會委員選舉中,投票人須於指定日期到各投票站進行投票,而每一投票站均設有一個執行委員會,以便作為有權限實體領導及主持選舉選委會委員的投票工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2, 3, 4, 6, 8, 10, 12, 13,14及26條的規定。
本文內容可另參閱四月七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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