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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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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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將於八月二十九日舉行。對於被提名參選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在通過管理委員會所進行的可接納性審查後,會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 管委會須於提名期結束後的兩日內對被提名人進行可接納性審查;倘管委會主席認為需提供文件以彌補缺陷,可要求被提名人或其代理人在兩日內提供相關文件,管委會應在完成審查的翌日公佈其決定,該決定須載有被接納的被提名人姓名及所有提名人姓名。對於有關決定,候選人及選委會委員得於該決定公佈後一日內向管委會提出異議;如無人提出異議,或所提出的異議已作出決定,又或與此相關的司法上訴已作出裁判,則管委會應即時公佈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 自公佈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之日起至選舉結果公佈之日,候選人及其代理人享有法定的權利,包括候選人豁免權及在參加管委會組織的活動期間及投票日,候選人被免除履行公共或私人職務,且不得因此損及任何權利或福利。 另一方面,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若處於下列任一種情況,則會喪失候選人資格:1)身故;2)退選;3)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區外,因犯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個月的徒刑且為現行犯(即當場給人發現)而被拘留或羈押者;4)被發現並由管委會確認不具備法定的擔任候選人的資格(例如未滿四十周歲),或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則其候選人資格會喪失。管委會應盡快確認喪失候選人資格的事宜,並予以公佈。 此外,候選人亦可退選,但退選須最遲於選舉日前第三日(八月二十六日)提出,由候選人親自將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送交管委會主席(若得主席同意,則其亦可以其他方式送交)。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9/2004號行政命令及第3/2004號法律第30, 37, 41, 42, 43, 44, 45, 46及146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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