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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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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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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制度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如因行政長官任期屆滿而舉行選舉的,有關的選舉日期應早於行政長官任期屆滿之日至少六十日。而第19/2004號行政命令則訂定了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日為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只有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並經管委會確認其身份的人士,才有權行使投票權。選委會委員在每一輪投票中只可投票一次,而且投票是親自並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的。 選委會委員須在管委會主席訂定的時間內抵達投票站,並辦理相關手續。全體選委會委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到場並完成相關手續後,管委會主席指示向所有在場人士展示空票箱,隨後宣佈投票開始。 所有在場的選委會委員完成投票後,首輪投票結束,但委員須暫留投票站,以便參加可能需要進行的下一輪投票,因為如果在第一輪投票中無候選人獲得全體委員半數的選票,則須就得票數為前兩位之內的候選人而進行下一輪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 首輪投票結束後,隨即進行選票的初步點算工作,如有候選人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半數的選票,則由管委會主席宣佈本次投票結束,而且根據法律規定,該名得票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半數的候選人即可當選。如無候選人獲得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半數選票則隨即進行下一輪投票,直至選出當選者為止。 選票的核算 投票結束後,便須進行選票的初步核算工作,具體操作過程和之前介紹過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核算過程差不多,然而,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管委會主席須即時宣佈當選者姓名及所得票數。點票一經結束,管委會主席親自向總核算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遞交關於選舉的所有文件,並索回收據。 總核算委員會會依法進行核算的工作,並在工作完成後的兩日內,將一份紀錄文本以及總核算委員會收到的全部文件一併送交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一經審核總核算委員會送交的紀錄及文件,隨即便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選舉結果。 選舉的不法行為 在行政長官選舉當中,法律規定了若干的選舉犯罪及輕微違反行為,諸如: 重複提名:選委會委員在兩份或以上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表簽名者,科最高一百日罰金(罰金每日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如果選委會委員因過失作出上述行為,則科澳門幣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罰金。 候選人姓名的不當使用:在競選活動期間,以損害或侮辱為目的,使用某候選人姓名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藉騷動、擾亂秩序或喧嘩而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或聚會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對競選宣傳品的?損:搶劫、盜竊、?滅或撕毀競選宣傳品,或使之全部或部分失去效用或模糊不清,或以任何物質遮蓋競選宣傳品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在選舉日的宣傳:在選舉當日,凡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進行競選宣傳者,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重複投票:在同一選舉中每輪投票一次以上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對選委會委員的脅迫或欺詐手段:對任何選委會委員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或利用欺騙、欺詐手段、虛假消息或其他不法手段,強迫或誘使其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賄選:為說服選委會委員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而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公共或私人職位、其他物品或利益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民意測驗結果的公佈: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而公佈或促使公佈民意測驗結果者,科澳門幣一萬至十萬元罰金。 傳媒義務的違反:社會傳媒機構違反法律規定不公平對待各候選人者,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 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在選舉前一日,凡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以任何方式作出宣傳者,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57、59、60、71、72、81、87、94、116、120、121、122、124、126、131、133、146、149、150及151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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