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的喪失與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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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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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選委會的任期為五年,自選委會全體委員名單首次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而本屆選委會委員的名單已於七月五日公佈。 在某些情況下,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是有可能會喪失的。《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除當然委員(即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外,若委員處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管委會將宣佈其喪失委員資格:1)身故;2)辭職;3)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並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4)不符合擔任委員的資格(例如無選舉資格等),或成為特區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5)第四界別(即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中的選委會委員不再屬於產生時所屬分組。 因上述情況而引致的選委會委員的缺額,只有在行政長官選舉日六十日前才可替補,在替補時須遵循以下規則:若喪失資格者是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或社會服務界的選委會委員,則由其所屬的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中落選者按所獲選票多少依次替補;如無落選者,行政暨公職局須即時作出通知,並立即進行補充報名程序以便選出相關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委員。若喪失資格者是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須由該等宗教的團體各自以協商方式重新作出提名相應人數的選委會委員,再交管委會確認和登記;若喪失資格者是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或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則須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重新自行選舉產生相應人數的選委會委員,再將其名單及完整的身份資料送報管委會登記。 另一方面,對於委員的辭職須以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向管委會主席提出,且最遲須於行政長官選舉日前第五日提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9, 10, 11, 13, 14, 18, 24及31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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