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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通則
發 稿 日 期 : 2004/7/11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已於六月二十七日舉行,選委會委員名單亦於七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衹有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的人士才享有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以下將為大家簡單介紹有關選委會委員的法律規定。
原則上,選委會的委員應履行其職務,但由管委會認可的不能履行職務的合理理由則除外,尤其是:1)由衛生局醫生發出文件(有關的證明文件最遲須於取得後的翌日報告管委會),證實委員因患病而不能出席行政長官選舉日的投票;2)委員須進行不可延期或免除的職業活動,但應盡快向管委會報告及作出解釋。
至於豁免權方面,法律規定自選委會委員名單公佈之日起,直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委員享有豁免權。豁免權包括:1)除非委員作出了可被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並且在現行犯(比如被當場發現正在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否則不受拘留或羈押;2)如委員涉及刑事程序且被提出控訴,則有關訴訟只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才可以繼續進行,但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拘留或羈押者除外。
另一方面,委員在參加管委會組織的活動期間及投票日,是被免除履行公共或私人職務的,而且不得因此而損及任何權利和福利,但應為此而提出履行職務的證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25, 29, 30及3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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