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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行政長官選舉(一)
發 稿 日 期 : 2004/7/12
經過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專業界別選舉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經已全部產生,而選委會委員名單亦於七月五日在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上刊登,這亦正式踏入具體選舉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階段。
根據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選舉日定為八月二十九日,選委會委員均有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並作出投票。為了使大眾清楚了解選舉行政長官的各項規定,本欄會一連數周為大家作出扼要的介紹。
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2)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3)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四十周歲;4)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5)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6)已作選民登記,且不屬於無選舉資格。
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是不能被提名為候選人的,這是由於《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只能連任一次。此外,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管委會委員、選委會委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尚包括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特別是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的全職人員,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宗教或信仰的司祭,原則上都是不能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不過,如果在提名開始日之前已經辭職或退休者則不在此限。
另外,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參選行政長官。
候選人的提名
只有選委會委員才享有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每名選委會委員只可以提出一名候選人,否則其所作的提名將會無效。此外,選委會委員對其所作的提名不可撤回。
提名期為七月十六日至七月二十九日(提名期不少於十二日,且截止日須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三十日),由管委會主席訂定並公佈。有意參選行政長官的人士或其代理人,可自七月十三日起於中華廣場三樓選舉協調中心領取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表。此外,有意參選行政長官之人士,可以親自或透過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爭取選委會委員的提名。如果打算委託代理人,則須向管委會提交委託書,而該名代理人必須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及已作選民登記。
對於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提名,須由不少於五十名選委會委員以聯合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參加提名的每一名選委會委員及被提名人須在該提名表的指定位置以身份證簽名式樣親筆簽名,並附交其身份證副本,而且,被提名人的簽名還須經公證認定。
被提名人須在提名期(七月十六日至七月二十九日)將經適當填寫的提名表和須附交的文件送交管委會,由管委會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相關人員簽收。
管委會須於提名期結束後的兩日內對被提名人進行可接納性審查。倘管委會主席認為需提供文件以彌補缺失,則可以要求被提名人或其代理人在兩日內提供相關文件。管委會應在完成審查的翌日公佈其決定,該決定須載有被接納的被提名人的姓名及所有提名人的姓名。對於有關決定,候選人及選委會委員可以在決定公佈後一日內向管委會提出異議。如果無人提出異議,或所提出的異議已作出決定,又或與此相關的司法上訴已作出裁判,則管委會應即時公佈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
喪失候選人資格
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如果身故;退選;在澳門特區或區外因犯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個月徒刑,且屬於現行犯的情況下而被拘留或羈押;以及被發現不具備法律所定擔任候選人資格,且由管委會確認;又或屬於不能被提名為候選人的情況,則會喪失候選人資格。管委會須盡快確認喪失候選人資格的事宜,並予以公佈。
退選最遲須於選舉日前第三日(八月二十六日)提出,由候選人親自將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送交管委會主席(如果得主席同意時,亦可以以其他方式送交)。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5、36、37、38、39、40、41、42、43、44及4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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