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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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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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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並被確定接納為候選人後,隨即便會展開一系列的競選活動,究竟候選人於何時開始可以進行有關活動?活動內容又包括甚麼?今次將會逐一闡述。 競選活動的原則 每位候選人及其代理人,又或競選機構均可自由展開競選活動,並有權取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然而,上述人士及機構須承擔法律所定的責任,包括:對於由其推行的競選活動而直接產生的損害,須按一般法的規定負民事責任;對於在其競選活動進行中因煽動仇恨或暴力所引致的行為而直接產生的損害,亦須負責。 競選活動的時間及方式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競選活動尤其包括下列方式:發表政綱及接受傳媒採訪;免費郵寄宣傳品;會見選委會委員;舉辦選委會委員集會;發表演講及回答問題。管委會必須為每位候選人至少舉辦一次邀請全體選委會委員參加的政綱宣講及答問大會。 競選活動期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八月十四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八月二十七日)午夜十二時結束。 競選活動的財務收支 原則上,各候選人須對與競選活動有關的財務收支負責,但法律規定屬免費的情況除外。 各候選人對於與競選活動有關的一切收支項目應有詳細的會計,並須準確列明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對於競選活動的開支,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能超過行政長官以批示規定的開支限額,該限額以該年澳門特區總預算中總收入的百分之零點零二為上限(根據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四年行政長官選舉每一名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開支的限額規定為澳門幣三百一十五萬五千三百八十元七角六分)。另外,各候選人及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不得接受供競選活動使用的任何具金錢價值的捐獻,不過,如果是來自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則除外。 在選舉日後三十日內,各候選人應向管委會提交有關活動的帳目,並最少在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葡文報章刊登有關的帳目摘要,而管委會亦須在三十日內審核有關收支是否符合規範,並最少在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葡文報章刊登有關審核結果。 如果管委會發現帳目上有任何不符合規範的情況,應通知有關候選人,以便其在十五日內遞交已糾正不符合規範之處的新帳目,而管委會應在十五日內就新帳目發表意見。倘任何候選人不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帳目,或不按規定提交經糾正的新帳目,又或管委會確定其財務收支存在違反選舉法規定的行為時,應向檢察院作出舉報。 新聞自由及傳媒義務 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各項競選活動,傳媒均可以自由報導,而且,在競選活動期內,不可以因記者或社會傳播企業所作的與競選活動有關的行為而對該記者或企業施以制裁,但不影響可在選舉日後追究倘應負的責任。 傳媒在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上,在作出有關競選活動的報導時應採取非歧視性的方式,以便使各候選人處於平等地位。 此外,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的結果,一律禁止公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48、49、50、52、53及55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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