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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行政長官選委會選舉投票事宜
發 稿 日 期 : 2004/6/23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專業界別的選舉,將於六月二十七日(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假理工學院體育館進行。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最多可以由十一名投票人行使投票權,而投票權證明書就是投票人行使投票權的證明文件。有關的社團或組織最遲於六月二十五日領取投票權證明書,並且須於六月二十六日發給各投票人。
投票當日,投票人應攜帶投票權證明書以及身份證明文件到投票站,以便讓票站執行委員會確認其身份並進行登記。如投票人欠缺足以識別其身份的文件,可出示貼有近照且一般用作識別身份的任何文件,或經兩名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以名譽承諾證明其身份。
經確認和核對投票人身份之後,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隨即交給投票人一張選票,並由接受選票者在登記冊上簽名。投票人須單獨進入填票間(如屬失明或傷殘者可由其所選定的一名投票人陪同),且於選票內其所選投的候選人的相應方格內標上“I”、“E”、“P”符號,又或不作任何標示。投票人填寫完畢後(專業界別總共有三十二名候選人參加競選,而獲分配的選委名額為三十名,因此投票人應在選票上選投三十名候選人),須即時將該張選票對摺並放入投票箱內。倘若投票人不慎損毀選票,應向執委會主席或副主席另索一張,並交回已損毀的選票。投票人在投票後,應立即離開投票站,而且,不得在投票站內及其運作的建築物外一百公尺範圍內透露其已投或擬投的候選人,任何人亦不得以任何藉口迫使投票人透露所作的投票。如果投票人違反上述規定而透露曾投票或擬投票的候選人,則會被科處最高二十日罰金(罰金每日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倘以脅迫或任何手段,或利用本身對投票人的權勢,使其透露所投之票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59, 76, 77及12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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