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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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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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本欄簡單介紹了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選舉的候選人的部分規定,今天將繼續介紹有關的內容。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當出現候選人退選或身故的情況,均構成候選人出缺。任何候選人均有權退出選舉,但退選的聲明須以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作出,且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五日,通知行政暨公職局。該局須就已知悉的候選人出缺一事作出公佈,並向管理委員會報告。 倘因候選人出缺,從而導致相關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候選人數目少於獲分配的名額時,則行政暨公職局須即時作出通知,並立即進行補充報名程序。在行政暨公職局作出有關通知後的五日內,必須完成補充報名、查核及公佈程序,管委會主席可為此訂定和公佈相關的日期和期間,並有權建議訂定有關界別或界別分組的補選日期。 另一方面,候選人有權對其所屬的投票站的選舉工作提出疑問,亦有權以書面方式連同適當的文件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有權限實體(例如投票站主席)不得無理拒絕接收異議、抗議或反抗議,否則可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有權限實體須對候選人所提出的異議、抗議或反抗議作出決議,但如認為該決議不影響投票的正常進行,可在投票結束時才作出決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24, 78及138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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