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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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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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本欄提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由四個界別組成,在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及社會服務界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中,每個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應從其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中,選出最多十一名投票人,以便在選舉當日在其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中行使投票權。 至於參加委員會選舉的參選人,則必須是年滿二十一周歲,獲得所屬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內,至少佔總數百分之二十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組織提名,並報名參加該界別的選委會委員選舉的人士。經查核參選人資格後,倘無上訴或一經對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行政暨公職局須於一日內在辦公設施內張貼告示,公佈全部被確定接納的候選人名單總表。 自被確定接納的候選人名單總表公佈之日起,至選委會委員名單公佈之日止,法律賦予選委會的候選人享有以下的豁免權:1)除非有關犯罪可被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的徒刑,並且在現行犯的情況下,否則候選人不受拘留或羈押;2)如候選人涉及刑事程序且被提出控訴,則有關訴訟程序只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才可以繼續進行,但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拘留或羈押者除外。 另一方面,如有人以暴力、脅迫、欺騙、欺詐手段、假消息或任何其他不法方式壓迫或誘導任何人使其不參選或放棄參選者,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在競選活動期間,為損害或侮辱候選人而使用候選人的姓名者,可被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20, 22, 23, 25, 117及120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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