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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方式
發 稿 日 期 : 2004/5/30
對於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中各界別委員的產生方式,上次本欄概括地作了簡單的介紹,今天將具體介紹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及社會服務界的選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在上述界別或界別分組中,每個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享有最多十一票的投票權,並由有關社團或組織從自身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在職成員中,選出最多十一名已作選民登記的投票人行使其投票權。
經選出投票人後,各社團或組織於5月18日(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四十日)前,將投票人名單提交給行政暨公職局,並由該局據此編製載有每個投票人的選民登記編號的投票人登記冊,以便在選舉當日核實投票人身份。
具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最遲須於6月25日(選舉日前第二日)到行政暨公職局提取由該局簽發的投票權證明書。該法規定,任何人只可以在一個界別或界別分組內,作為一個社團或組織的投票人行使上述的投票權。
然而,行政長官、各主要官員、法院及檢察院的司法官均不可成為投票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18、19及59條的規定。

本文內容可另參閱5月2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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