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選票的核算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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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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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選舉結果的核算工作 在選委會委員選舉的投票結束之後,便會進行初步核算的工作。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各投票站的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點算未使用的選票及由投票人引致失去效用的選票,並將之放入專用封套內,加蓋火漆封印以及附必須的說明,這就是初步核算中的初步工作。 初步工作完成後,執行委員會主席會?令點算在投票登記冊內刪劃的已投票者的數目。之後,主席更會命令開啟投票箱,以便點算箱內選票數目,並在點算完畢後將選票放回投票箱內。倘投票登記冊內所載投票者的數目與選票數目不符時,按《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原則上以選票數目為準。經點算出的選票數目須立即以告示張貼於投票站入口處。 隨後核票員逐一打開選票,宣讀獲選投的候選人,而另一名核票員則同時在相關表格上登記各候選人所得選票,以及空白票或廢票。倘若有關人員在唱票時將得票的候選人調換、在核算時增減某一候選人的得票數目,或以任何方式歪曲選舉的實況時,則會被處以一至五年徒刑。執行委員會主席檢驗選票後,在委員會的一名成員協助下,將各候選人所得選票、空白票或廢票作歸類。歸類工作完成後,主席須點算已歸類的選票數目,以覆核相關表格上的選票數目。 各候選人有權查閱已作歸類的選票,但不得進行調換,並有權就任何選票的點算或評定向主席提出疑問或異議。如主席不接納所提出的異議,則候選人有權與主席共同在有關選票上簡簽。最後所得出的點算結果,須立即以告示張貼於投票站入口處,告示內應載明各候選人所得票數、空白票及廢票數目,並應向管委會作出報告。 對於甚麼選票會歸類為廢票;甚麼選票會歸為空白票,法律亦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在選票上作出任何撕剪、繪畫、塗改或寫上任何字句;採用不同於法律所定的填劃方式(法定方式包括打叉、打勾或加號);又或選票上被標示的候選人數目超過應選數目,均被視為廢票。然而,投票人在選票內雖未能完整地劃出法定符號,或超越方格範圍,但毫無疑問能表達出投票者的意向時,則不視為廢票。倘若投票人未有在選票中任何一個專設的方格內作填劃的話,即該選票為空白票。 上述的點票工作完成後,執行委員會須立即將損?、失去效用或未經使用的選票,以及輔助工作的剩餘物資交還行政暨公職局,並就所收到的所有選票作說明。有效票、空白票及廢票分別以封套裝妥,並經加蓋火漆封印後,交終審法院保管。此外,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的主席,須親自向總核算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遞交關於選舉的所有文件,並索回收據。 總核算委員會負責對選委會委員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總核算工作。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並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由一名檢察院司法官擔任。總核算委員會應最遲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二日(六月二十五日)組成,並於選舉日翌日上午十時起在行政暨公職局辦公設施內開展工作。 總核算是根據各投票站的工作紀錄、投票登記冊及所附同的其他文件而進行,總核算的工作包括:核對已登記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的總數;核對已投票的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及無投票的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的總數;核對空白票、廢票及有效票的總數;核對每一候選人所得的總票數,以及確定當選的選委會委員及行政長官候任人等。 在總核算工作完成日之後兩日內,主席須將一份紀錄文本以及總核算委員會收到的全部文件一併送交終審法院,同時將一份紀錄文本送交管委會。終審法院一經核實總核算委員會送交的紀錄及文件,於即日透過張貼於終審法院設施內的告示公佈當選者,同時將核實的選舉結果的副本送交管委會。 如總核算委員會成員以任何方式偽造總核算結果或與總核算有關的文件時,則處以一至五年徒刑。 關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管委會在收到經終審法院核實的選委會委員選舉結果副本後三日內,將載有全體選委會委員的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行政暨公職局根據上述名單編製選委會委員名冊,並向行政長官以及管委會主席各提交一份副本。 選委會委員有責任履行其職務,然而,由管委會認可的不能履行職務的合理理由除外,特別是:由衛生局醫生發出的文件,證實因患病而不能出席行政長官選舉日之投票,但應最遲於取得證明文件的翌日報告管委會(如果衛生局醫生發出虛假的患病證明書,會被處以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須進行不可延期或免除的職業活動,但應盡快向管委會報告及作出解釋。選委會委員自委員名單公佈之日起,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享有作為候選人時所應有的豁免權。委員在參加由管委會組織的活動期間及投票日,被免除履行公共或私人職務,並不得因此損及任何權利和福利,不過,卻應為此提出履行職務的證明。 選委會委員名單在《特區公報》公佈之後,除了當然委員之外,如處於下列任一情況,將由管委會宣佈其喪失委員資格,包括:身故;辭職;在澳門特區或區外犯刑事罪,且被確定性裁判判處三十日或以上徒刑;不符合參選人的條件,或成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或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第四界別中的選委會委員不再屬於產生時的所屬分組。 對於選委會委員的缺額,只能於行政長官選舉日六十日前出現時方可進行替補。如屬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或社會服務界的選委會委員,則由其所屬的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中落選者按所獲選票多少依次替補;如無落選者,則立即進行補選程序。倘為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或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須分別按照其產生的規則,重新產生相應人數的選委會委員。 選委會委員如打算辭職,須以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向管委會主席提出,且最遲須於行政長官選舉日前第五日提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29、30、31、77、80、81、82、83、85、87、88、89、90、91、94、95、137、143及144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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