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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的產生辦法
發 稿 日 期 : 2004/5/16
上次本欄就《行政長官選舉法》對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的組成和任期作出了介紹,今天將繼續介紹有關選委會的各種規定。
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其選委會委員是由該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的。
第三界別中的宗教界,是由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及道教四個宗教的團體各自以協商方式提名,並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有關的代表須為所屬宗教的團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
第四界別中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以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選舉產生。如在選委會任期內且管委會已依法解散的情況下,經換屆產生的立法會議員或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須在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選舉的程序,並將當選者名單及其完整身份資料送交行政暨公職局登記。
至於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屬於當然委員。倘若當然委員不再擔任全國人大代表,則喪失其委員資格。當然委員不得出任其他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並須最遲於選委會選舉日前第十日,將全國人大代表證副本及完整的身份資料送交管委會登記。
此外,具有多種界別身份的人士,只能選擇在不設分組的界別或一個界別分組參選。比方某甲既合符工商、金融界的身份,但同時亦可以代表體育界參選時,則他亦只能選擇上述兩者中的其中一個界別參加選委會委員選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10,12,13,14及15條的規定。

本文內容可另參閱5月1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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