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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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稿 日 期 : 200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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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則由澳門特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行政長官選舉法》對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的產生方式及相關事宜作出了規定,今天就為大家簡單介紹該法內有關選委會的組成和任期的規定。 選委會是由分別來自四個不同界別合共三百名人士所組成;其中除第一界別外,其餘界別再劃分成若干個界別分組。 《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對選委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作出了規定,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合共一百人;第二界別的文化界十八人、教育界二十人、專業界三十人、體育界十二人合共八十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界四十人、社會服務界三十四人、宗教界六人(當中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合共八十人;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十六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二人合共四十人。 選委會的任期為五年,自該屆選委會全體委員名單首次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擔任選委會委員之人必須年滿二十一周歲並已作選民登記,且不得為無選舉資格(例如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經確定裁判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4號法律第8, 9, 11及58條的規定。
本文內容可另參閱五月五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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