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日報 ── 認 識澳門法律專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
|
| 發 稿 日 期 : 2004/5/10 |
|
上次介紹過各界別及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選舉的方式,今次會繼續講解選委會選舉以及選委會委員的一些相關規定。 選委會委員選舉中候選人的出缺 如果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候選人退選或身故,便會構成候選人出缺的情況。 任何候選人都有權退出選舉,不過,最遲須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五日(由於六月二十二日為公眾假期,因此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如期間屆滿之日部門不向公眾開放,則其後第一個工作日方為期間屆滿之日,故應為六月二十三日),以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通知行政暨公職局。該局須就已知悉的候選人出缺一事作出公佈,並且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報告。 倘因候選人出缺,從而導致相關不設分組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候選人數目少於獲分配的名額時,則行政暨公職局須即時作出通知,並立即進行補充報名程序。在行政暨公職局作出有關通知後的五日內,必須完成補充報名、查核及公佈程序,管委會主席可為此訂定和公佈相關的日期和期間,並有權建議訂定有關界別或界別分組的補選日期。 候選人的豁免權 自被確定接納的候選人名單總表公佈之日起,至選委會委員名單公佈之日,候選人享有以下的豁免權,包括:除非有關犯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的徒刑,且為現行犯,否則不受拘留或羈押;如候選人涉及刑事程序且被提出控訴,則有關訴訟程序只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才可以繼續進行,但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拘留或羈押者則除外。 選委會委員選舉投票 具投票資格的每一社團或組織所選出的最多十一名投票人,須於六月二十七日就選委會選舉進行投票。有關的社團或組織,最遲須於選委會選舉日前兩天,到行政暨公職局領取投票權證明書,並於選舉日前一天,將投票權證明書發給其投票人。如果意圖欺詐而更改或更換投票權證明書,則屬於刑事犯罪,會被處以一至五年徒刑。此外,如果有人在違反投票權證明書持有人的意願下,或透過提供、許諾提供或給予工作、財貨或經濟利益而留置投票人的投票權證明書時,是會被科處一至五年徒刑的。而對於接受上述所指任何利益的投票人,同樣構成犯罪,並會被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被列入選委會委員選舉投票人登記冊,並經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確認其身份之人,方有權行使投票權。投票人在每一輪投票中只可以作一次投票(在同一選舉中每輪投票一次以上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投票以無記名方式進行,並原則上須由投票人親自行使。在選委會委員的選舉中,投票人只可以在其所屬界別的投票站,就其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候選人投票。投票人不得在投票站內及其運作的建築物外一百公尺範圍內透露其已投或擬投的候選人,否則,將被處以最高二十日罰金;另外,任何人亦不得以任何藉口迫使投票人透露其所作的投票,倘有人以脅迫或任何手段,或利用本身對投票人的權勢,使其透露所投之候選人,則會被處以最高六個月徒刑。 選舉日投票站的開放時間及安排由管委會訂定並公佈。投票當日,票站執行委員會主席在宣佈投票站開放後,偕同執行委員會其他成員和在場的候選人檢查填票間和工作文件,並向所有在場人士展示空票箱後,便會宣佈投票開始。如果票站執委會主席為?隱藏事前已投入票箱的選票而不向投票人展示投票箱時,會被處以一至五年徒刑。投票人須在其所屬界別或界別分組的選票上,就每一姓名的空白方格,填上法律所指定的符號,以表明其所選取的候選人。 准許進入投票站的截止時間由管委會訂定公佈,在截止時間過後,只有仍在投票站內的投票人方可以投票。當投票站內的所有投票人投票完畢後,執行委員會主席即宣告投票結束。首輪投票結束後,便會開始選票的初步點算工作,如果出現不設分組的界別或某界別分組獲分配名額內得票最少且票數相等的候選人超過一人時,則會於當日管委會訂定的時間內進行第二輪或以上次數的投票,以便選出最後一名選委會委員。倘於當日無法進行第二輪或以上次數的投票時,則於翌日上午十時進行投票,直至選出最後一名選委會委員為止。 對於失明、嚴重患病或傷殘的投票人,應向有權限實體提交由衛生局醫生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其不能親自或單獨作出投票,且有權由其本人選定另一名投票人陪同投票。陪同投票者應保證忠於被陪同人的投票意向,且負有絕對保密的義務。如果陪同者不忠於投票人的意向或不為其投票保密時,會被處最高三年徒刑。 候選人有權對其所屬投票站的選舉工作提出疑問,以及有權以書面方式並連同適當文件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有權限實體(例如執行委員會主席、總核算委員會主席)不得無理拒絕接收異議、抗議或反抗議,否則須負上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行政長官選舉法》第24、25、59、70、71、72、74、76、78、104、105、126、127、134、135及138條的規定。
本文內容可另參閱5月21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