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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法規特寫 ──《行政長官選舉法》
發 稿 日 期 : 2004/4/6
昨日出版的第14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了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現簡介有關內容。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就有關選舉,須設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以便依法進行各種相關事務,例如領導及推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和行政長官的選舉、訂定選委會和行政長官選舉的地點及運作時間、監督並確保選舉活動依法進行,以及審核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等等。
管委會的主席及其他委員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主席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的一名法官擔任;其餘四名委員則由具備適當資格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擔任,但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不得出任委員職務。
管委會下設秘書處以輔助其運作,並由行政暨公職局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由行政暨公職局領導層的一名成員擔任,負責領導秘書處的工作,並執行管委會主席的指示及管委會的決議;其他成員共十五名,由行政暨公職局主管人員及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擔任。秘書長及各成員均由管委會主席委任。秘書處在管委會解散後一周內解散。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基本法》選出,而現時公佈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則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產生方式以及選舉資格等事宜作出了規範。
選委會是由四個界別的三百名人士所組成,分別為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人;第二界別的文化界、教育界、專業界及體育界四個界別分組合共八十人;第三界別的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及宗教界三個界別分組合共八十人;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三個界別分組合共四十人。各界別分組的選委會委員名額,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作出分配的。
該法附件一所指的第一界別、第二界別各分組及第三界別中的勞工界和社會服務界,其選委會委員由其各自界別或界別分組中具有投票資格的社團或組織,按《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從其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中選出最多十一名投票人,於選委會選舉日行使投票權而選出。有意參加選委會委員選舉的人士,須獲得其所屬不設分組界別或界別分組內,至少佔總數百分之二十的已作選民登記的社團或組織提名。參選人必須年滿二十一周歲,已經辦理選民登記,並且不得無選舉資格。至於作出上述提名之人則須為相關社團或組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以適當方式指定的一名已作選民登記的代表,並由其以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提名,而任何人只能代表一個社團或組織作出提名。
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由天主教、佛教、基督教以及道教四個宗教團體各自以協商方式提名,並由管委會確認和登記。被提名人須為具提名權的宗教的團體的領導機關或管理機關的成員。提名須最遲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前第十日送交管委會。
第四界別選委會委員中的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和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或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於選委會委員選舉日自行選舉產生;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則為當然委員。
在選委會委員的選舉中,每一投票站設立一執行委員會,以便領導及主持選委會委員的投票工作。
管委會在收到經終審法院核實的選委會委員選舉結果副本後三日內,應將載有全體選委會委員的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行政長官選舉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格和條件,包括:(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二)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三)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四十周歲;(四)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五)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六)已作選民登記,且不屬於無選舉資格。
只有列入選委會委員名冊者,方享有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每名選委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且有關提名不可撤回。任何候選人的提名須由不少於五十名選委會委員以聯合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原則上管委會須於提名期結束後的兩日內對被提名人進行可接納性審查,並於完成審查翌日公佈其決定。候選人及選委會委員得於該決定公佈後一日內向管委會提出異議。
每位候選人及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均可自由展開競選活動,並有權取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競選活動的方式尤其包括:(一)發表政綱及接受傳媒採訪;(二)免費郵寄宣傳品;(三)會見選委會委員;(四)舉辦選委會委員集會;(五)發表演講及回答問題。競選活動期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結束。
傳媒可自由報導各項競選活動,但在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上報導有關競選活動時,應採取非歧視性的處理方式,以便使各候選人處於平等地位。然而,由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為止,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結果,均一律禁止公佈。違者須負上刑事責任,並可被科處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其他規定
行政長官以批示定出總核算委員會成員,以便負責進行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總核算工作,總核算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由一名檢察院司法官擔任。
《行政長官選舉法》還規定了對選舉的司法上訴程序,包括對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和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資格的司法上訴,以及投票和核算的司法上訴。
在選民登記過程中或在選民登記程序上作出的屬刑事性質的違法行為,《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除受該法規範外,亦補充適用《選民登記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條的規定。此外,《行政長官選舉法》亦分別就選舉犯罪以及輕微違反行為作出了規定和訂定了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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